據自由時報報道,由于2008年臺大法官第644號解釋宣告“人民團體法”中“不得主張共產主義、分裂國土”的規定“違憲”,“立法院”昨天初審通過刪除“人民團體法”第二條“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,不得主張共產主義,或主張分裂國土”規定。
在2008年大法官六月解釋“違憲”后,有多個主張分裂“國土”或共產主義的政黨登記成立,“內政部”也都受理,包括:臺灣“國家”黨、福爾摩莎“法理建國”黨、臺灣共產黨、中華民國共產黨、中國共產聯盟、臺灣民主共產黨等都是合法政黨。
此外,“人團法”、“工業團體法”、“商業團體法”、“教育會法”、“合作社法”、“地政士法”、“不動產估價師法”等也初審修正規定,使同一區域可有兩個以上團體或聯合團體,但名稱不得相同。相關法令原規定同一區域都以一會或一團體為限。“立法院內政委員”會也決議,相關法案無須經政黨協商,“立法院”本會期可望完成三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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